大型医用设备审批大放开,社会办医迎利好
2021-07-05

6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据了解,这也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的重要举措。

《通知》指出,在全国范围内,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并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此外,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可由审批部门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而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而对于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通知》则要求,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审批服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实施。医疗机构申请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可通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公开办理进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自贸区范围内配置乙类医用设备,开放程度则更大,《通知》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不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限制。

实际上,此次关于全国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设备改革,早有苗头。早在2018年1月,国家就开始着手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等的审批,并在上海开始进行试点。而此前,虽然有很多政策在社会办医方面,一直向着“放管服”方向努力,但关于社会办医的大型设备购置和医疗机构床位等设置方面仍然必须“符合规划”,需要审批。

专家表示,一直以来,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不是想买就能买,想安就能安的。如今,国务院决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实施“证照分离”,显然是在多年来政策放开路上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是“支持”社会办医的具体体现,也使民营医院在大型设备配置方面更加自由与宽松,从而更加有效带动民营医院的大发展。

大型医用设备审批大放开,社会办医迎利好

6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据了解,这也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的重要举措。

《通知》指出,在全国范围内,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并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此外,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可由审批部门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而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而对于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通知》则要求,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审批服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实施。医疗机构申请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可通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公开办理进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自贸区范围内配置乙类医用设备,开放程度则更大,《通知》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不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限制。

实际上,此次关于全国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设备改革,早有苗头。早在2018年1月,国家就开始着手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等的审批,并在上海开始进行试点。而此前,虽然有很多政策在社会办医方面,一直向着“放管服”方向努力,但关于社会办医的大型设备购置和医疗机构床位等设置方面仍然必须“符合规划”,需要审批。

专家表示,一直以来,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不是想买就能买,想安就能安的。如今,国务院决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实施“证照分离”,显然是在多年来政策放开路上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是“支持”社会办医的具体体现,也使民营医院在大型设备配置方面更加自由与宽松,从而更加有效带动民营医院的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