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文:开药店不用筹建许可了
2020-10-30

药店筹建许可,不用了

近日,浙江省药监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暂停实施药品经营企业筹建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称,为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压缩药品经营企业开办时限,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决定即日起,在全省暂停实施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公告》明确,2020年9月25日起,全省暂停实施“药品经营(批发)企业筹建”“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企业)筹建”“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筹建”等3个行政许可事项。

暂停实施后,申请人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只需申报“药品经营(批发)企业验收”许可事项;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只需申报“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企业)验收”许可事项;申请开办药品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只需申报“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验收”许可事项。

同时,暂停实施后,药品经营企业验收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等将相应调整,具体详见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暂停实施前,申请人已申报药品经营企业筹建、验收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按原程序办理。

国务院同意,筹建许可暂调3年

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告》谈到的暂停实施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早在今年9月25日国务院就对此进行了批复: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按照原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批复内容指示,国务院同意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在浙江省开办药品批发、药品零售企业的筹建审批。

 

多地发文,取消药店筹建许可

为全面落实新版《药品管理法》,在去年,国家药监局起草形成了《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在落实“放管服”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简化了药品经营企业开办程序,取消了筹建审批、经营质量管理认证等规定。

从目前形势来看,浙江省取消筹建许可也非个例。今年3月26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取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筹建审批事项的公告》也提出,决定取消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筹建审批。

辽宁省明确,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不再发放筹建决定。


(文章来源:振东健康网)


浙江省发文:开药店不用筹建许可了

药店筹建许可,不用了

近日,浙江省药监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暂停实施药品经营企业筹建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称,为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压缩药品经营企业开办时限,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决定即日起,在全省暂停实施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公告》明确,2020年9月25日起,全省暂停实施“药品经营(批发)企业筹建”“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企业)筹建”“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筹建”等3个行政许可事项。

暂停实施后,申请人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只需申报“药品经营(批发)企业验收”许可事项;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只需申报“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企业)验收”许可事项;申请开办药品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只需申报“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验收”许可事项。

同时,暂停实施后,药品经营企业验收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等将相应调整,具体详见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暂停实施前,申请人已申报药品经营企业筹建、验收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按原程序办理。

国务院同意,筹建许可暂调3年

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告》谈到的暂停实施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早在今年9月25日国务院就对此进行了批复: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按照原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批复内容指示,国务院同意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在浙江省开办药品批发、药品零售企业的筹建审批。

 

多地发文,取消药店筹建许可

为全面落实新版《药品管理法》,在去年,国家药监局起草形成了《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在落实“放管服”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简化了药品经营企业开办程序,取消了筹建审批、经营质量管理认证等规定。

从目前形势来看,浙江省取消筹建许可也非个例。今年3月26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取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筹建审批事项的公告》也提出,决定取消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筹建审批。

辽宁省明确,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不再发放筹建决定。


(文章来源:振东健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