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有这些失信行为将可能失去招采资格!
2020-06-08

医药价格拟建信用评价制度,失信药企将面临严重处置。

近年来,多起药品垄断、商业贿赂事件被曝光,虽屡遭处罚但屡禁不止。对此,国家医保局6月5日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和《关于征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意见的函》(以下分别简称《指导意见》和《操作规范》)。

根据上述文件,未来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在暂停失信企业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的同时,还将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

具体内容包括包括但不限于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这两份文件的实施效果如何,目前仍属未知。

打击商业贿赂

在商业贿赂这一层面,目前主要处理受贿的医院医生,较少追责行贿方;主要惩治直接行贿的工作人员或代理机构,医药企业可以“断臂求生”。 此次的操作规范的征求意见稿或将改变这一局面。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国家医保局将合理利用相关部门打击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执法成果,通过企业承诺和契约管理,采取适当的失信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称,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该企业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该企业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一旦商业贿赂泛滥,那么导致的首要后果便是药品出厂价便宜,在经过若干流通环节后,而到患者手里,价格会变得非常之高。

由此,提高违法成本并追责当事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尤为关键,而监管首要开刀的便是行贿药企。实际上,除了本次国家医保局下发的《指导意见》,近些年有关医药商业贿赂的处罚新政也正走在路上。

相关部门也一直在打击带金销售,严打医疗行业腐败行为。2018年,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随后各省市陆续发布医药购销反腐文件,反腐力度逐渐加大。


药企要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自己没有进行商业贿赂,一旦代理自己企业产品的公司进行贿赂,那么生产企业也摆脱不了干系。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药企承诺对于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连带承担价格和招采信用惩戒责任。

在以降低药品价格和医保支付价格为主导目的的医改大趋势下,打击商业贿赂和操纵市场行为,无疑是降低药品价格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这些规定的确立,意味着药企在招采及营销过程中,需更加严格审视及规范自身行为,否则被列入失信,有可能失去招采资格。

药企应当从销售模式着眼来规避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即从以“底价代理+商业过票”的二合一机制,逐渐转变成“高开高返+营改增+两票制”的三合一机制。

药企要做到以下几点才能规避风险:1.合作前严格审查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的资质,查看其是否有违规史,把好入门关;2.合作中要签订信用保证协议及承诺书,签订违规处罚协议,规避风险,警钟长鸣;3.合作后要复盘、了解每一项工作是否有瑕疵和疏漏,及时修复纠错。


药品价格是否会下降?

上述文件与药品价格下降不存在必然关系,但是未来肯定会引导市场价格改革,一些相关的流通企业也会更规范,这对于整个行业都是好事。

实际上,中国一些药品的价格高居不下的原因在于在销售段会出现很多带金销售的现象,严重干扰了药品价格的正常体系。

以销售为主导型,就避免不了带金销售模式。现在国家带量采购形式直接切断了其中利益链条,重构仿制药产品的销售市场格局,带量采购,中标产品的价格必然大幅下降,价格下降意味着成本严格控制,实际上是从源头挤压带金销售。“带金销售”的起因是多方面的,涉及批文数量、价格制定、医生薪酬体系、招标采购、市场竞争等。而现在由国家组织的带量采购模式使绝大多数产品的企业就断绝了“带金销售”的念想,毕竟,已经没有什么空间可以去操作,中标后能赚点或者不亏就是常态了。

现在的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除了价格联动的时候申报价格有争议以外,一般情况下,医药企业也不会触碰到什么红线,所以这个对大多数企业来讲具有警示意义。制度的建立会加速“带金销售”灭亡,但起不到决定性因素,因为这只是诸多因素之一而已。本次《指导意见》出台的目的更多是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医药行业经营环境,尽可能让大家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国家医保局:有这些失信行为将可能失去招采资格!

医药价格拟建信用评价制度,失信药企将面临严重处置。

近年来,多起药品垄断、商业贿赂事件被曝光,虽屡遭处罚但屡禁不止。对此,国家医保局6月5日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和《关于征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意见的函》(以下分别简称《指导意见》和《操作规范》)。

根据上述文件,未来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在暂停失信企业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的同时,还将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

具体内容包括包括但不限于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这两份文件的实施效果如何,目前仍属未知。

打击商业贿赂

在商业贿赂这一层面,目前主要处理受贿的医院医生,较少追责行贿方;主要惩治直接行贿的工作人员或代理机构,医药企业可以“断臂求生”。 此次的操作规范的征求意见稿或将改变这一局面。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国家医保局将合理利用相关部门打击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执法成果,通过企业承诺和契约管理,采取适当的失信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称,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该企业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该企业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一旦商业贿赂泛滥,那么导致的首要后果便是药品出厂价便宜,在经过若干流通环节后,而到患者手里,价格会变得非常之高。

由此,提高违法成本并追责当事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尤为关键,而监管首要开刀的便是行贿药企。实际上,除了本次国家医保局下发的《指导意见》,近些年有关医药商业贿赂的处罚新政也正走在路上。

相关部门也一直在打击带金销售,严打医疗行业腐败行为。2018年,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随后各省市陆续发布医药购销反腐文件,反腐力度逐渐加大。


药企要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自己没有进行商业贿赂,一旦代理自己企业产品的公司进行贿赂,那么生产企业也摆脱不了干系。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药企承诺对于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连带承担价格和招采信用惩戒责任。

在以降低药品价格和医保支付价格为主导目的的医改大趋势下,打击商业贿赂和操纵市场行为,无疑是降低药品价格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这些规定的确立,意味着药企在招采及营销过程中,需更加严格审视及规范自身行为,否则被列入失信,有可能失去招采资格。

药企应当从销售模式着眼来规避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即从以“底价代理+商业过票”的二合一机制,逐渐转变成“高开高返+营改增+两票制”的三合一机制。

药企要做到以下几点才能规避风险:1.合作前严格审查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的资质,查看其是否有违规史,把好入门关;2.合作中要签订信用保证协议及承诺书,签订违规处罚协议,规避风险,警钟长鸣;3.合作后要复盘、了解每一项工作是否有瑕疵和疏漏,及时修复纠错。


药品价格是否会下降?

上述文件与药品价格下降不存在必然关系,但是未来肯定会引导市场价格改革,一些相关的流通企业也会更规范,这对于整个行业都是好事。

实际上,中国一些药品的价格高居不下的原因在于在销售段会出现很多带金销售的现象,严重干扰了药品价格的正常体系。

以销售为主导型,就避免不了带金销售模式。现在国家带量采购形式直接切断了其中利益链条,重构仿制药产品的销售市场格局,带量采购,中标产品的价格必然大幅下降,价格下降意味着成本严格控制,实际上是从源头挤压带金销售。“带金销售”的起因是多方面的,涉及批文数量、价格制定、医生薪酬体系、招标采购、市场竞争等。而现在由国家组织的带量采购模式使绝大多数产品的企业就断绝了“带金销售”的念想,毕竟,已经没有什么空间可以去操作,中标后能赚点或者不亏就是常态了。

现在的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除了价格联动的时候申报价格有争议以外,一般情况下,医药企业也不会触碰到什么红线,所以这个对大多数企业来讲具有警示意义。制度的建立会加速“带金销售”灭亡,但起不到决定性因素,因为这只是诸多因素之一而已。本次《指导意见》出台的目的更多是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医药行业经营环境,尽可能让大家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