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宣布:药店销售中选药 最高只能加价15%
2020-05-18

多地医保局开始限价,药店销售中选药,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能超过15%。

这些药,药店最高只能加价15%

5月13日,新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统一该区各地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

《通知》指出,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和使用扩围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

1、非中选药品2019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20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1年或2022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各统筹地区也可在综合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品种。

2、非中选药品2019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3、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4、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扩围工作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按统筹地区政策报销。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再次对定点药店销售中选药进行了规定,在中选价格基础上,药店最高只能加价15%。


多省跟进,加价15%或成为统一标准

其实,这里谈到的最高加价已非个例了,截至目前,多省都下发了类似的文件,药店销售中选药,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最高只能加价15%。

一个月前,云南省全省近51家连锁企业的7800家连锁门店申请加入云南省政府第二批带量采购工作,涉及32个零售药店在销售品种。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正式实施。

根据《云南省零售药店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公约》,参加集采单位原则上需要按照上报计划完成年度采购量,出现异常需及时报备。在价格方面,须遵法守纪,政府谈判集采品种在门店销售价格差价率上浮不得超过15%。

今年年初,浙江省医保局印发的《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全省所有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确定的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最高不超过200元(以最小包装计)。

当然,这个“加价15%”的规定,最早被提出来是在江苏太仓市。该市要求,对医保目录内集中招标采购的西药、中成药实行限价管理,以中标价加成15%为医保支付限价。

既然多省都提出了“加价15%”规定,那国家又是什么态度呢?其实,早在第一批带量采购扩围时,国家医保局就提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从国家要求来看,也是只能适当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既然多省都对集采品种提出了“药店最高加价15%”的限价标准,如不出意外,这或将成为全国统一的限价标准。

官方宣布:药店销售中选药 最高只能加价15%

多地医保局开始限价,药店销售中选药,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能超过15%。

这些药,药店最高只能加价15%

5月13日,新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统一该区各地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

《通知》指出,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和使用扩围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

1、非中选药品2019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20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1年或2022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各统筹地区也可在综合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品种。

2、非中选药品2019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3、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4、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扩围工作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按统筹地区政策报销。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再次对定点药店销售中选药进行了规定,在中选价格基础上,药店最高只能加价15%。


多省跟进,加价15%或成为统一标准

其实,这里谈到的最高加价已非个例了,截至目前,多省都下发了类似的文件,药店销售中选药,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最高只能加价15%。

一个月前,云南省全省近51家连锁企业的7800家连锁门店申请加入云南省政府第二批带量采购工作,涉及32个零售药店在销售品种。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正式实施。

根据《云南省零售药店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公约》,参加集采单位原则上需要按照上报计划完成年度采购量,出现异常需及时报备。在价格方面,须遵法守纪,政府谈判集采品种在门店销售价格差价率上浮不得超过15%。

今年年初,浙江省医保局印发的《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全省所有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确定的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最高不超过200元(以最小包装计)。

当然,这个“加价15%”的规定,最早被提出来是在江苏太仓市。该市要求,对医保目录内集中招标采购的西药、中成药实行限价管理,以中标价加成15%为医保支付限价。

既然多省都提出了“加价15%”规定,那国家又是什么态度呢?其实,早在第一批带量采购扩围时,国家医保局就提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从国家要求来看,也是只能适当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既然多省都对集采品种提出了“药店最高加价15%”的限价标准,如不出意外,这或将成为全国统一的限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