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发文,开始着手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一旦发现药价异常,便要函询相关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如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且拒不调整的,便会有相应处罚。
药品价格,医保局管了
12月6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医疗保障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范围,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至于如何定价,该意见要求,药品经营者(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等,下同)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品价格反映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维护价格合理稳定。
对于同种药品在剂型、规格和包装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按照治疗费用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临床效果、成本价值、技术水平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具体规则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过渡期间,定价、采购和支付工作中,涉及药品差价比价关系换算的,可参考已执行的规则。
零售药价,也不例外
其次,意见还强调,要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引导作用,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而且,还要完善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的价格监管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如果按照以上要求,这也表示,除了药价制定要合理,医保局还将通过集采、医保支付等方式管理药价。从目前形势来看,或可理解为降低偏高、较高价格的药品。
其实,医保局对药价的管控早有行动,暂且不说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等,在今年,福建泉州和湖北咸宁医保局都采取了相关行动,直接对零售药价进行监管。
比如,福建泉州对该市15家定点连锁零售药店100种常用药品进行价格监测,按季度更新、公布药品零售价格,让群众及时查询各类药品价格信息;湖北咸宁则更直接,在该市医保局的鼓励下,数家大连锁积极响应,对药店常卖的100种药实行降价,平均降幅6.01%,个别品种最高降幅达46.67%。
不合理定价,是重点
此外,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在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
主要通过建立价格供应异常变动监测预警机制、通过函询约谈等手段加强日常管理、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运用信息披露等手段强化社会监督等5个方面进行管控。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对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况的药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函询相关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
2、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约谈或跨区域联合约谈相关经营者,要求其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价格成本构成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产品流向等资料,并分类妥善处理。
3、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如经营者自愿将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承诺时间内调整到位;如拒不调整,可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发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评价、暂停挂网等措施。
4、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联动,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以药品经营者为对象,围绕质量、供应、价格、配送等方面的关键指标,研究推进可量化的药品价格诚信程度评价,探索建立量化评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或限制条件。同等条件下,信用评价高的优先中标;对信用评价负面的,采取限制参与集中采购、纳入医保基金重点监管范围等多种方式予以约束;对严重失信的,可视情节采取暂停挂网等惩戒措施。
5、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发布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信息,披露函询约谈结果、价格成本调查结果,公开曝光各类严重影响药品价格和供应秩序的违规失信案例,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引导形成合理预期。
国家医保局发文,开始着手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一旦发现药价异常,便要函询相关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如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且拒不调整的,便会有相应处罚。
药品价格,医保局管了
12月6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医疗保障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范围,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至于如何定价,该意见要求,药品经营者(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等,下同)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品价格反映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维护价格合理稳定。
对于同种药品在剂型、规格和包装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按照治疗费用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临床效果、成本价值、技术水平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具体规则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过渡期间,定价、采购和支付工作中,涉及药品差价比价关系换算的,可参考已执行的规则。
零售药价,也不例外
其次,意见还强调,要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引导作用,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而且,还要完善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的价格监管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如果按照以上要求,这也表示,除了药价制定要合理,医保局还将通过集采、医保支付等方式管理药价。从目前形势来看,或可理解为降低偏高、较高价格的药品。
其实,医保局对药价的管控早有行动,暂且不说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等,在今年,福建泉州和湖北咸宁医保局都采取了相关行动,直接对零售药价进行监管。
比如,福建泉州对该市15家定点连锁零售药店100种常用药品进行价格监测,按季度更新、公布药品零售价格,让群众及时查询各类药品价格信息;湖北咸宁则更直接,在该市医保局的鼓励下,数家大连锁积极响应,对药店常卖的100种药实行降价,平均降幅6.01%,个别品种最高降幅达46.67%。
不合理定价,是重点
此外,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在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
主要通过建立价格供应异常变动监测预警机制、通过函询约谈等手段加强日常管理、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运用信息披露等手段强化社会监督等5个方面进行管控。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对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况的药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函询相关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
2、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约谈或跨区域联合约谈相关经营者,要求其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价格成本构成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产品流向等资料,并分类妥善处理。
3、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如经营者自愿将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承诺时间内调整到位;如拒不调整,可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发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评价、暂停挂网等措施。
4、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联动,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以药品经营者为对象,围绕质量、供应、价格、配送等方面的关键指标,研究推进可量化的药品价格诚信程度评价,探索建立量化评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或限制条件。同等条件下,信用评价高的优先中标;对信用评价负面的,采取限制参与集中采购、纳入医保基金重点监管范围等多种方式予以约束;对严重失信的,可视情节采取暂停挂网等惩戒措施。
5、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发布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信息,披露函询约谈结果、价格成本调查结果,公开曝光各类严重影响药品价格和供应秩序的违规失信案例,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引导形成合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