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发布《关于做好“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工作的通知》指出,在国家医保局组织谈判的基础上,从现有医保目录中再选择我省用量较大抗癌药组织省级带量采购,第一批谈判成功13种,大幅降低了价格。今后将适时选择X种抗癌药再行组织带量采购,不断扩大惠及参保患者抗癌药种类。为切实保障降价抗癌药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尽快惠及广大患者,现建立“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机制。
实行单独考核,不纳入药占比
各医疗保障部门在开展2018年及2019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17+13”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的费用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2020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17+13”抗癌药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总额控制额度。
以后带量采购的“X”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当年医保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的费用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次年总額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17+13+X”种抗癌药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总额控制额度。
各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对“17+13+X”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药占比”和次均“三费”(材料、药品、检査化验费用)的考核范围。
各地应相应调整慢性病医保用药目录和病种结算限额,将“17+13+X”谈判抗癌药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确保优先采购使用,不再组织二次议价
省药采中心将“17+13+X”种抗癌药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分类标注与提示,确保各医疗机构在保证治疗效果前提下优先采购和使用。并将动态监测“17+13+X”种抗癌药的使用量情况。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17+13+X”种抗癌药国家谈判和我省省级带量采购确定的价格进行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不再组织二次谈判议价。
严格按时回款,确保降低企业负担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简化“17+13+X”种抗癌药财务支付流程,完善与药品供应企业采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回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企业回款。从交货验收入库之日起,基层、县级、省市级医疗机构应分别不超过30天、60天、90天向“17+13+X”种抗癌药供应企业回款。
简化采购流程,确保尽快惠及患者
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肿瘤治疗规范和诊疗能力做好“17+13+X”种抗癌药的配备工作,简化“17+13+X”种抗癌药采购流程,对临床必需可直接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目录,确保有药可用和优先使用,尽快惠及患者。
强化工作督导,实施目标双考核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考核制度,将“17+13+X”种抗癌药使用与回款等情况与医保资金预付和结算挂钩,促进“17+13+X”种抗癌药政策惠民落地。
各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将“17+13+X”种抗癌药的使用与回款等情况纳入公立医院年度目标考核,督促医疗机构尽早尽快合理使用“17+13+X”种抗癌药。
加大基金预付,确保可持续运行
各医疗保障部门在向医疗机构预付基金时,要考虑将“17+13+X”种抗癌药使用后增加即时结算垫付医保资金额度纳入基金预付额度范围内,及时向医疗机构预付,减轻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垫付资金压力。
近期,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发布《关于做好“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工作的通知》指出,在国家医保局组织谈判的基础上,从现有医保目录中再选择我省用量较大抗癌药组织省级带量采购,第一批谈判成功13种,大幅降低了价格。今后将适时选择X种抗癌药再行组织带量采购,不断扩大惠及参保患者抗癌药种类。为切实保障降价抗癌药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尽快惠及广大患者,现建立“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机制。
实行单独考核,不纳入药占比
各医疗保障部门在开展2018年及2019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17+13”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的费用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2020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17+13”抗癌药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总额控制额度。
以后带量采购的“X”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当年医保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的费用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次年总額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17+13+X”种抗癌药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总额控制额度。
各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对“17+13+X”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药占比”和次均“三费”(材料、药品、检査化验费用)的考核范围。
各地应相应调整慢性病医保用药目录和病种结算限额,将“17+13+X”谈判抗癌药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确保优先采购使用,不再组织二次议价
省药采中心将“17+13+X”种抗癌药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分类标注与提示,确保各医疗机构在保证治疗效果前提下优先采购和使用。并将动态监测“17+13+X”种抗癌药的使用量情况。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17+13+X”种抗癌药国家谈判和我省省级带量采购确定的价格进行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不再组织二次谈判议价。
严格按时回款,确保降低企业负担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简化“17+13+X”种抗癌药财务支付流程,完善与药品供应企业采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回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企业回款。从交货验收入库之日起,基层、县级、省市级医疗机构应分别不超过30天、60天、90天向“17+13+X”种抗癌药供应企业回款。
简化采购流程,确保尽快惠及患者
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肿瘤治疗规范和诊疗能力做好“17+13+X”种抗癌药的配备工作,简化“17+13+X”种抗癌药采购流程,对临床必需可直接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目录,确保有药可用和优先使用,尽快惠及患者。
强化工作督导,实施目标双考核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考核制度,将“17+13+X”种抗癌药使用与回款等情况与医保资金预付和结算挂钩,促进“17+13+X”种抗癌药政策惠民落地。
各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将“17+13+X”种抗癌药的使用与回款等情况纳入公立医院年度目标考核,督促医疗机构尽早尽快合理使用“17+13+X”种抗癌药。
加大基金预付,确保可持续运行
各医疗保障部门在向医疗机构预付基金时,要考虑将“17+13+X”种抗癌药使用后增加即时结算垫付医保资金额度纳入基金预付额度范围内,及时向医疗机构预付,减轻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垫付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