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发文,要求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药店迎来大利好。对于长期服药的慢病患者,只需一次提供处方,以后再去药店买处方药就不用处方了。
卫健委要求建立长期处方机制
11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
《意见》指出,“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商医保部门制订出台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可开具长期处方的慢性病目录、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从国家层面上提出制定出台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政策,不仅利好患者,结合相关政策来看,医院不得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对于药品零售企业来说,也会便利很多。
另外,该《意见》还强调,“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这也表示,首次不能通过网络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
已有3省放开慢病处方药销售
其实,政策上对慢病患者买药、药店卖药早已放开,已有广东、山东、重庆等地开始探索新机制,放开处方药销售。
去年6月中旬,广东省药监局发文指出,“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为方便群众用药,可以在充分了解并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账备查。”
一个月后,山东省药监局也发文指出,“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可建立患者档案,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帐备查。”
在广东、山东发布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文件后,重庆市也发布文件强调,鼓励药店建立慢性疾病用药档案,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其次,还进一步放开药店处方药的销售,并指出,除以下必须提供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外,在销售其他处方药时,应尽量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药学技术人员指导下登记销售。
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电子处方管理还要加强
该《意见》还要求加强电子处方规范管理和探索提供互联网和远程药学服务。
对于电子处方,《意见》指出,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电子处方管理。加强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关键环节监管,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处方可追溯,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
结合天津市关于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文件来看,药店要从医疗机构获取电子处方,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也需配合以上要求。
对于远程药学服务,《意见》则指出,根据有关规定,有资质的互联网医院可探索开设专科化的在线药学咨询门诊,指导患者科学合理用药,提供用药知识宣教,解决患者药物使用中遇到的问题。鼓励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药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建立区域性处方审核中心,并加强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
卫健委发文,要求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药店迎来大利好。对于长期服药的慢病患者,只需一次提供处方,以后再去药店买处方药就不用处方了。
卫健委要求建立长期处方机制
11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
《意见》指出,“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商医保部门制订出台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可开具长期处方的慢性病目录、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从国家层面上提出制定出台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政策,不仅利好患者,结合相关政策来看,医院不得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对于药品零售企业来说,也会便利很多。
另外,该《意见》还强调,“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这也表示,首次不能通过网络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
已有3省放开慢病处方药销售
其实,政策上对慢病患者买药、药店卖药早已放开,已有广东、山东、重庆等地开始探索新机制,放开处方药销售。
去年6月中旬,广东省药监局发文指出,“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为方便群众用药,可以在充分了解并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账备查。”
一个月后,山东省药监局也发文指出,“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可建立患者档案,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帐备查。”
在广东、山东发布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文件后,重庆市也发布文件强调,鼓励药店建立慢性疾病用药档案,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其次,还进一步放开药店处方药的销售,并指出,除以下必须提供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外,在销售其他处方药时,应尽量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药学技术人员指导下登记销售。
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电子处方管理还要加强
该《意见》还要求加强电子处方规范管理和探索提供互联网和远程药学服务。
对于电子处方,《意见》指出,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电子处方管理。加强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关键环节监管,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处方可追溯,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
结合天津市关于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文件来看,药店要从医疗机构获取电子处方,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也需配合以上要求。
对于远程药学服务,《意见》则指出,根据有关规定,有资质的互联网医院可探索开设专科化的在线药学咨询门诊,指导患者科学合理用药,提供用药知识宣教,解决患者药物使用中遇到的问题。鼓励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药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建立区域性处方审核中心,并加强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