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两大核心办法将年底前出台
2018-08-16

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政策文件在2018年底前出台。

《通知》还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远程医疗服务网络,2020年底前推动远程医疗服务覆盖所有医联体和县级医院。

2017年的5月份,市场上曾流传出一份由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下称“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办法》)。而国务院14日出台的这份《通知》意味着,沉寂了一年多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将加快出台。

目前距离全年结束还有4个半月时间,但外界至今还未看到面向全社会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终的文件内容与之前市场流传的版本是否相同值得关注。

此前的《办法》曾强调,凡《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诊疗的相关业务公司,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这一条在当时曾引发业内讨论。很多法律界人士看来,健康行业应该在其“野蛮生长”之前就有法律约束,因为该行业直接关系到生命。

当时,互联网+健康模式已在市场备受追捧。根据公开数据,从2011年~2016年,有533家互联网医疗企业总计获得了33.21亿美元的投资,平均每家企业的融资额约为623万美元。

所以,当一些投资人士看到《办法》所征求意见的内容时,感觉几乎不能接受。一位投资了多个互联网医疗项目投资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这个文件太严厉,中国的互联网医疗还处于早期阶段,非常脆弱,应该让它‘野蛮式’生长”。

但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则强调,“将出台的这个《办法》是国家卫生行政监管部门及时出手监管的一个措施。目前中国对互联网医疗的监管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基本上可以说是监管为零。而医疗又事关生命健康,若等到出现‘血的教训’时再来监管就晚了。”

去年《办法》还有几条征求意见的内容受到市场关注。一个是第二条:“互联网诊疗就是利用互联网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以及第四条:“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还有附则的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尽管此前互联网医疗的概念火热,但是关于什么是互联网医疗,基本上是‘见仁见智’。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一个权威明确的概念。尤其在面对互联网医疗纠纷时,法律主体责任界定不清的问题凸显。目前‘轻问诊’、‘在线咨询’等类型的服务基本不符合规定要求。从市场的角度来说,互联网医疗因为没有正式的管理规范,一路的成长历程都是毁誉参半,互联网医院质量管控一直没有一个定论,亟待规范”,有医疗界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

原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医疗领域专家廖新波在对第一财经陈述互联网医疗时称,“要规范的不仅仅是网络医疗行为,所有与医疗有关的网络产品均需得到规范。现在不规范,将来麻烦事就多。如果出现这么久才规范,造成的负面影响与损失是巨大的。”

据媒体报道,7月31日,在“广东互联网+医疗健康”峰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主任王斐曾对“互联网+医疗健康”未来发展做政策解读。据王斐介绍,目前,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正在制定《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三个配套文件。待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医院相关标准发布之后,所有目前现有的互联网医院将被要求按照新出台的标准重新申请设置;现有实体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只需要做医疗机构服务方式变更注册。

早在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对当前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做了分类,一类涉及到了诊断和治疗,这是医疗核心业务,其标志性内容是开具处方;另一类则是利用互联网工具,对患者、医务人员进行辅助和支持的服务,包括预约挂号、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远程监测等非核心医疗服务。

据王斐在峰会上介绍,对于核心互联网医疗业务,针对提供服务的人员和机构不同分为三类:一类是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即远程医疗),国家卫健委制定了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远程医疗服务是本机构注册的护士、医师等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对于新业态的部分又做了区分。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人员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对其设置相应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实体医疗机构即现有医疗机构如果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只需要做医疗机构服务方式的变更注册。

而对互联网医院这种全新业态,王斐称,国家卫健委将制定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标准。按照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的医疗机构设置首先都要有标准。


互联网医疗两大核心办法将年底前出台

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政策文件在2018年底前出台。

《通知》还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远程医疗服务网络,2020年底前推动远程医疗服务覆盖所有医联体和县级医院。

2017年的5月份,市场上曾流传出一份由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下称“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办法》)。而国务院14日出台的这份《通知》意味着,沉寂了一年多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将加快出台。

目前距离全年结束还有4个半月时间,但外界至今还未看到面向全社会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终的文件内容与之前市场流传的版本是否相同值得关注。

此前的《办法》曾强调,凡《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诊疗的相关业务公司,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这一条在当时曾引发业内讨论。很多法律界人士看来,健康行业应该在其“野蛮生长”之前就有法律约束,因为该行业直接关系到生命。

当时,互联网+健康模式已在市场备受追捧。根据公开数据,从2011年~2016年,有533家互联网医疗企业总计获得了33.21亿美元的投资,平均每家企业的融资额约为623万美元。

所以,当一些投资人士看到《办法》所征求意见的内容时,感觉几乎不能接受。一位投资了多个互联网医疗项目投资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这个文件太严厉,中国的互联网医疗还处于早期阶段,非常脆弱,应该让它‘野蛮式’生长”。

但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则强调,“将出台的这个《办法》是国家卫生行政监管部门及时出手监管的一个措施。目前中国对互联网医疗的监管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基本上可以说是监管为零。而医疗又事关生命健康,若等到出现‘血的教训’时再来监管就晚了。”

去年《办法》还有几条征求意见的内容受到市场关注。一个是第二条:“互联网诊疗就是利用互联网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以及第四条:“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还有附则的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尽管此前互联网医疗的概念火热,但是关于什么是互联网医疗,基本上是‘见仁见智’。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一个权威明确的概念。尤其在面对互联网医疗纠纷时,法律主体责任界定不清的问题凸显。目前‘轻问诊’、‘在线咨询’等类型的服务基本不符合规定要求。从市场的角度来说,互联网医疗因为没有正式的管理规范,一路的成长历程都是毁誉参半,互联网医院质量管控一直没有一个定论,亟待规范”,有医疗界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

原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医疗领域专家廖新波在对第一财经陈述互联网医疗时称,“要规范的不仅仅是网络医疗行为,所有与医疗有关的网络产品均需得到规范。现在不规范,将来麻烦事就多。如果出现这么久才规范,造成的负面影响与损失是巨大的。”

据媒体报道,7月31日,在“广东互联网+医疗健康”峰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主任王斐曾对“互联网+医疗健康”未来发展做政策解读。据王斐介绍,目前,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正在制定《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三个配套文件。待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医院相关标准发布之后,所有目前现有的互联网医院将被要求按照新出台的标准重新申请设置;现有实体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只需要做医疗机构服务方式变更注册。

早在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对当前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做了分类,一类涉及到了诊断和治疗,这是医疗核心业务,其标志性内容是开具处方;另一类则是利用互联网工具,对患者、医务人员进行辅助和支持的服务,包括预约挂号、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远程监测等非核心医疗服务。

据王斐在峰会上介绍,对于核心互联网医疗业务,针对提供服务的人员和机构不同分为三类:一类是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即远程医疗),国家卫健委制定了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远程医疗服务是本机构注册的护士、医师等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对于新业态的部分又做了区分。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人员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对其设置相应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实体医疗机构即现有医疗机构如果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只需要做医疗机构服务方式的变更注册。

而对互联网医院这种全新业态,王斐称,国家卫健委将制定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标准。按照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的医疗机构设置首先都要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