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整治不正之风 使用量异常增长药品或将“限购”
2017-10-11

据《劳动报》报道,对使用量突然异常增长的药品,上海将采取限购措施。昨天,劳动报记者从全市卫生计生系统会议上获悉,本市出台治理医药产品回扣“1+7”文件,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坚决整治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行业不正之风。

 

此次“1+7”文件对医药产品回扣中涉及的机构、人员、场所、行为、过程等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梳理相关政策法规,遵循“针对性、具体化、可操作、可追责”的原则,所形成了治理医药产品回扣“组合拳”文件。

 

在完善药品遴选方面,要求规范药品操作流程,细化药事管理监督责任。重点强化药品遴选、采购、使用的集中统一监管职能,对于新申请药品由临床科室讨论、评估,药学部门进行专业性初审,并对新申请药品与现有同类、同种品种做比较分析,药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保药品遴选规范有序。

 

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进一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强化医院处方点评,主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价格较高的自费药品等临床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每月对单品种用药的数量、金额按临床科室、医师等进行统计排序,对使用量异常增长或排名靠前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和评估。加强处方点评结果应用,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登记和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存在使用量异常增长的药品,实施限购、暂停采购等干预措施。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未建立健全相应制度的医疗机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与医师定期考核相挂钩,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处方权。同时,建立不合理用药约谈制度,对约谈核实违规的医师,按照医保、卫生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医疗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通过人防技防相结合建立“隔离措施”,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备案发证制度和定时间、地点、人员、有记录的“三定一有”内部接待流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必须出示证件进入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严禁开展学术推广、技术咨询以外活动。对违规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给予停止采购产品等处理。

 

同时,本市还将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对医药产品购销和医疗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名义、形式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明令禁止。明确对实施商业贿赂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处理,惩罚措施与本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资格挂钩,一旦有商业贿赂行为,2年内不得参加集中采购,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购入、使用该企业产品。


沪整治不正之风 使用量异常增长药品或将“限购”

据《劳动报》报道,对使用量突然异常增长的药品,上海将采取限购措施。昨天,劳动报记者从全市卫生计生系统会议上获悉,本市出台治理医药产品回扣“1+7”文件,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坚决整治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行业不正之风。

 

此次“1+7”文件对医药产品回扣中涉及的机构、人员、场所、行为、过程等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梳理相关政策法规,遵循“针对性、具体化、可操作、可追责”的原则,所形成了治理医药产品回扣“组合拳”文件。

 

在完善药品遴选方面,要求规范药品操作流程,细化药事管理监督责任。重点强化药品遴选、采购、使用的集中统一监管职能,对于新申请药品由临床科室讨论、评估,药学部门进行专业性初审,并对新申请药品与现有同类、同种品种做比较分析,药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保药品遴选规范有序。

 

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进一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强化医院处方点评,主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价格较高的自费药品等临床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每月对单品种用药的数量、金额按临床科室、医师等进行统计排序,对使用量异常增长或排名靠前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和评估。加强处方点评结果应用,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登记和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存在使用量异常增长的药品,实施限购、暂停采购等干预措施。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未建立健全相应制度的医疗机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与医师定期考核相挂钩,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处方权。同时,建立不合理用药约谈制度,对约谈核实违规的医师,按照医保、卫生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医疗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通过人防技防相结合建立“隔离措施”,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备案发证制度和定时间、地点、人员、有记录的“三定一有”内部接待流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必须出示证件进入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严禁开展学术推广、技术咨询以外活动。对违规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给予停止采购产品等处理。

 

同时,本市还将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对医药产品购销和医疗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名义、形式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明令禁止。明确对实施商业贿赂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处理,惩罚措施与本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资格挂钩,一旦有商业贿赂行为,2年内不得参加集中采购,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购入、使用该企业产品。